《二级财务机构会计委派办法》
一、会计委派范围及形式
二、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
三、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
四、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五、责任追究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为了加强对二级财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理顺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二级财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发[2005]260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委派范围及形式
1.对校内非法人事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过学校批准设立的二级财务机构,实行会计委派制。
2.我校会计委派的主要形式是向二级财务机构委派会计主管人员。根据派驻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也可委派会计工作组。会计工作组由两名以上会计人员组成。
二、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
1.委派会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校内正式在编职工。
2.委派的会计主管人员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3.按照回避制度的要求,被委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主管和出纳工作。
三、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
1.委派会计人员为计划财务处会计核算中心正式在编人员,其人事、工资关系、福利待遇、继续教育等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不在被委派单位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委派会计人员的聘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2.委派会计人员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委派会计人员的以下事项应向计划财务处报告:
(1)被委派单位月、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
(2)被委派单位大笔财务收支、资金流动、固定资产购置、银行账户变动情况;
(3)财务工作进展情况;
(4)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意见建议;
(5)个人及家庭发生的重大事项;
(6)是否从被委派单位额外领取报酬和实物;
(7)被委派单位是否有侵犯本人合法权益情况发生;
(8)其他重要事项。
3.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委派会计每轮聘期一般为三年,因工作需要或发生特殊情况可不受此限制。聘期满后原则应进行岗位轮换,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聘期。
4.计财处会同受派单位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受派单位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纪律管理。
5.委派会计人员的聘用、解聘,分别经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审核同意。各二级财务单位不得未经审批擅自聘用会计人员或解聘委派的会计人员。
四、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1.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
(1)客观公正地办理会计业务事项,依法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为被委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同时接受被委派单位的监督。
(2)参与制定被委派单位年度收支计划,编报被委派单位财务预算、决算,分析财务收支情况,搞好被委派单位资金筹措、管理与使用,及时对外提供相关财务信息。支持被委派单位依法理财,为被委派单位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3)建立健全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4)定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及时报告重大经济事项。
2.委派会计人员的权限:
(1)根据被委派单位的业务特点选择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定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确认、计量标准和会计处理方法。
(2)参与被委派单位对外经济合同签订、职工奖金分配、福利发放、固定资产购置、大笔财务收支等重大经济活动和财务决策。对违反财务制度规定或损害学校和被委派单位利益的一切开支有权制止。
(3)代表学校监督被委派单位的会计行为和经济活动,通过会计核算参与其内部管理。对被委派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人员和事件,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被委派单位不得干涉、阻挠。
五、责任追究
委派会计人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1.因工作渎职、失职或玩忽职守,给被委派单位和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参与私设“小金库”、做假账、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
3.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按财务制度及规定开展工作,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的;
4.有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的;
5.接受被委派单位奖酬金、福利或变相福利待遇的;
6.有其它违纪违规或违法行为的。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