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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办(财)发〔2002〕35号


为健全货币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内部控制制度货币资金规范” 和“校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它货币资金。

第二条  学校所属单位(包括学院、研究所、中心、场、直属单位及其它事业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保证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1、各财务机构应配备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要不断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财务机构至少设专职出纳员一名。

2、未经学校计财处授权的机构或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3、任何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4、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要求。

5、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6、办理支付申请、审批、复核等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7、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现金管理

1、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限额,超出银行结算起点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校各级财务机构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过2万元,隔夜库存不得超过5万元。

2、现金收入必须及时缴(存)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

3、各单位所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严禁收款不入帐。

4、单位保险柜不允许存放或保管任何私人物品。

5、财务机构应每天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随当日最后一张记帐凭证装订保存,计财处将不定期进行现金库存抽查,发现管理漏洞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银行存款管理

1、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银行帐户管理规定》的要求,开立银行帐户,办理存款、取款银行结算业务,不得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帐户。

2、定期接受校计财处对银行帐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3、各财务机构要设立银行结算凭证购用登记簿和结算票证、有价证券登记簿,逐本登记银行结算凭证购用情况,逐张登记有价证券和承兑票据兑付情况。

4、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禁止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

5、各财务机构应当根据每月报表日的银行对帐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随同当月报表报送计财处,由计财处处长、审计处长“联签”后于次月还回,随当月会计报表装订保管。

第七条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1、各财务机构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购买、保管、领用、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2、银行预留印鉴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禁止一人保管全部印章。

3、非银行结算票证加盖银行预留印签,必须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进行登记备查。

第八条  计财处定期对校属单位财务机构的货币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付款项所需印签是否由一人保管现象。

4、票据的购领、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证)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5、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计财处将督促其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和完善,问题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纠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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