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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校财发〔201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执行职责

第三章 预算执行计划编制

第四章  预算执行进度管理

第五章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六章 考核与激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落实预算执行管理责任,保障年度工作任务完成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有关预算执行管理规定和学校《预算管理办法》(校财发〔2016〕3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执行管理是指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与控制,包括对当年预算资金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预算执行管理的基本原则:规范有序、合理调度、强化监督、绩效考核。

第四条 预算执行的主要任务:依法组织收入,确保收入完成;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检查、分析、考核预算执行结果。

第二章 预算执行职责

第五条 各部门、各学院(以下称各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的执行主体,主要负责人对预算执行结果负领导责任,项目负责人对项目预算执行结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项目预算牵头管理部门(见附件1)协助计划财务处(以下称计财处)管理项目资金,审核项目预算执行计划、监督预算执行进度,分析和评价项目资金使用绩效。

第七条 计财处负责预算执行管理的相关工作,拟定预算执行目标,协调、监督预算执行进度;分析预算收支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预算管理的措施和意见;报告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三章 预算执行计划编制

第八条 预算执行计划是指根据批准的预算编制的资金使用计划(见附件2),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使用范围、进度安排、绩效目标等,是加强资金管理、提高预算绩效的前置控制措施。

第九条 根据“谁用钱、谁编计划”的原则,由各单位自主编制预算执行计划,报预算牵头管理部门和计财处审核备案。

第十条 计财处根据预算管理要求以及学校实际,拟定学校年度预算执行目标,确定预算执行计划编制范围。

各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和上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情况以及预算执行目标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执行计划。

第十一条 预算批复后的30天内、最长不超过45天,各单位应细化分解预算并向计财处提交预算执行计划表。

第十二条 预算当年安排,原则上当年必须完成,不得跨年度执行。确实无法在预算年度完成支出或达不到预算执行目标要求的,可以申请调整预算并随执行计划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 计财处对各单位报送的预算执行计划进行审核和汇总,对照跟踪预算执行进度,检查分析判断预算执行结果。对于偏离预算执行目标、达不到执行进度要求的,进行督促或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四章  预算执行进度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事业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如实申报年度预算需求,优先考虑使用专项资金,做好项目储备与项目库建设,为争取更多财政专项支持奠定基础。

第十五条 每年1月份,学校预拨部分项目当年预算或通知有关单位启动、执行部分项目预算;预算已经批准,计财处当月下拨完预算指标。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预算批复或预算通知,及时编制预算执行计划,明确执行节点时间(限),经计财处审核后按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进度目标:基本支出进度应均衡合理,项目支出进度应有效安全,年底不留结转。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的具体要求:

1.各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序时进度的要求,倒排项目预算进度计划,确定合理的招标与合同签订时间、进度付款计划、结算审计期限和交付验收时点等,尽可能提高执行进度。

2.对于当年批复的预算,预计年底将形成结转资金的,各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调减当年预算或调剂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支出。调整申请应于6月底和9月底前提出。

3.各单位不得超额度和超范围使用预算资金。项目已完成或提前终止、或尚不具备执行条件以及执行中由于非主观因素变化等,可申请交回或调整使用资金。调整申请应于9月底前提交。

第十九条 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而无法执行的项目以及无需再支出的项目结余,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用于事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及时跟踪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准确把握预算执行动态,定期统计、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措施合理加快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率、减少结转结余资金。

第五章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按照批复的预算,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支出的预算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预算周期结束或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或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二十二条 学校编制年度预算时结合结转结余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支出预算,各单位根据预算批复使用结转结余资金。

第二十三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各单位尚未支出的基本支出全部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 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项目结转资金,由计财处收回,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考核与激励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时点及目标:

预算安排的各类专项,支出进度应合理有序,考核时点的进度原则上不低于序时进度。即6月底、9月底、11月底、12月底,执行进度应分别达到50%、75%、95%和100%。

项目预算涉及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等按规定需要招标采购和进行结算审计的,各单位应准确把握关键时间节点。

招投标资料提交应早于验收交付前90天,不迟于10月30日;结算审计资料提交,最迟不超过10月20日;审计处应自收到资料之日起60天内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考核时点达不到序时进度或进度显著低于序时进度,分析判断将形成结转的,由计财处提出预算调整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实施预算执行约谈通报制度。预算执行率连续两个时间节点达不到序时进度要求的,由校领导约谈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二次被约谈的,进行全校通报。

从5月份起,计财处每月初通报一次预算执行进度情况,10月起,每两周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各单位负责人通报一次预算执行进度。

第二十八条 实施经费扣减制度。关键节点(6月底、9月底、11月底)预算执行进度显著滞后的单位,学校按实际进度与序时进度的差额比例调减该项目预算;12月底没有完成当年预算执行目标任务的单位,扣减该单位下一年度5%—10%的业务费预算,不安排新的项目预算。

第二十九条 预算执行进度情况纳入单位年终考核指标体系,执行进度显著高于序时进度或对学校执行目标产生重大正面影响的,对照教育部绩效拨款办法给予单位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由计财处提出、财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制度。根据各自业务工作特点,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把预算执行管理责任明确和落实到具体岗位、落实到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支出是指财政教育专项资金,主要来自于教育部、发改委、科技部、农业部等国家部委通过教育部下拨或配套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解释和修订,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快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的意见》(校财发〔2012〕4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项目预算管理部门

2.项目预算执行进度计划表


  

  2.项目预算执行进度计划表.doc

  1.项目预算管理部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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