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经费和专项经费预算评估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经费和专项经费预算评估评审工作,根据科技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和《陕西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经费和专项经费监督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评估评审是指科技厅或其授权的单位在审定项目预算前,组织评审专家组或委托具有评估能力的单位,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标准对科技经费预算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预算评估评审的目的是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水平和科技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 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科技项目,实行预算评估评审,在预算评估评审的基础上,确定并批复项目经费。因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决策的项目,可不进行预算评估评审,预算安排通过厅务会讨论后执行。
第四条 预算评估评审工作在科技厅的领导下,由条件处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科技咨询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预算评估评审的日常工作,预算评估评审制度和程序的制定、评估评审过程和结果的检查和监督、评估评审专家库建设以及预算评估评审信用管理等。
第五条 申请政府资助经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项目,应独立进行预算评估评审。预算评估评审工作在项目立项评审的基础上进行。
第六条 建立评估评审机构信用记录和动态调整机制,促进评估评审机构的良性发展,确保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的质量。
第七条 逐步建立统一的预算评估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预算评估评审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政策相符性原则。项目预算应符合国家和省上财经法规和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有关预算科目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二)目标相关性原则。项目预算应以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支出应与研究任务紧密相关,预算的总量、强度与结构等应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
(三)经济合理性原则。参照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以及我国的国情,项目预算应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材料、设备费等支出应与市场同类产品一般价格水平相匹配,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研究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九条 预算评估评审的主要依据是项目申报书、项目资金预算书以及在评估评审过程中采集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预算评估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来源和支出的总量、比例结构、人均强度以及与预算支出相应的实物量等方面的规范性、合理性。主要包括:劳务费、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租赁费、信息费、技术购买费、工程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等。
第十一条 预算评估评审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基本程序:
(一)形式审查。科技厅受理项目预算申报材料,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形式核查。
(二)组织评估评审专家组。科技厅或其委托的科技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估评审组织单位)按规定遴选评估评审专家,并向评估评审专家阐明评审的目的、任务、要求和行为准则等。
(三)组织召开专家评估评审会。评估评审组织单位召开专家评估评审会,由专家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评审,形成专家组评估评审意见。
专家评估评审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依据预算申报材料,对项目预算的规范性、合理性进行讨论与评价。
第一,每个专家独立完成“资金预算评估评审专家评价报告”;第二,专家组集中讨论评议,专家组组长综合整理各个专家的意见,形成专家组集体评估评审意见,完成“资金预算评估评审专家评价报告”,并向专家组所有成员宣布专家组评审结果。
在预算评估评审过程中,如果专家组对项目预算有疑问,可以要求项目组对专家组的疑问进行答辩。
(四)报告提交。评估评审专家组向评估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估评审报告及各专家的评审意见。评估评审报告中除体现评估评审专家组的一致意见外,还必须对评估评审专家的不同意见做出说明,并将各评估评审专家的意见作为附件附于评估评审报告后面。
第十二条 专家组应包括熟悉项目研究内容的技术专家和熟悉财政财务政策的财务专家以及管理专家,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并且为单数,其中财务专家不得少于2人,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
第十三条 建立预算评估评审结果复核机制。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对预算评估评审结果存在重大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核工作由科技厅条件处组织。
第十四条 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经费从计划管理费中列支,开支标准按照科技计划管理费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