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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13115”科技创新工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陕政办发〔2007〕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五章  验收评估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经济竞争力的决定》(陕发〔2006〕16号)精神,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13115”科技创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6〕52号),结合《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03〕76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指符合“13115”科技创新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以我省有比较优势的行业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为依托,以提升骨干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进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为宗旨,产学研相结合,面向社会提供开放服务的公共科技服务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的基本思路是:按照面向行业、加强集成、突出特色、择优支持的原则,“十一五”期间,在装备制造、能源化工、新材料、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生物技术、现代医药、水资源和环境保护、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等10大领域,支持建设100个产学研相结合的工程中心。

第四条  省政府对100个产学研相结合的工程中心建设给予经费资助,资金从“13115”科技创新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五条  建设工程中心的原则:

(一)满足我省产业发展和企业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需求,集成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各类科技资源,解决行业共性问题,推进科技成果的产品化、科技项目的工程化和产业化。

(二)组建的工程中心,必须是以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为依托单位组成的产学研结合的研发共同体。

(三)工程中心的主要研究方向要与企业产品和技术进步发展方向一致,科研团队由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科技人员与企业科技人员共同组成。

(四)建设和研发经费及运行经费以企业投入为主,其他联合建设单位为辅,政府给予适当的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组建产学研相结合的工程中心的各依托单位,应成立由主要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理事会,制订相应的章程和合作协议,有明确的合作任务和项目。工程中心要整合各种资源,为增强我省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服务。

第七条  以企业为主要依托单位提出组建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需求,研发活动活跃;有一定数量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与工程设计人员组成的技术开发团队和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二)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达到销售收入的2%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5%,能够成为工程中心的投入主体,为工程中心建设投入不得少于总投入的70%;(三)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手段和基础设施,能够为工程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科研占用建筑面积达到8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四)有较好的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和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项目,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其研究开发的产品在国内市场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必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为主要依托单位提出组建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发能力在省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具有一支技术水平高的研发团队和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二)具备开展工程化开发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必备的工艺设备和场地,为工程中心提供的科研占用建筑面积达到8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400万元;(三)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曾承担并完成了国家或省上重点科技任务;(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和向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在该领域要有自己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或要有明确的服务对象,与之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五)能落实自筹建设经费,为工程中心建设投入不得少于总投入的50%。

第九条  在本办法印发之前已通过组建验收的省级工程中心,符合本办法条件的,鼓励其与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投资机构共同提出建设申请。

在陕的国家或部门行业工程中心符合本办法条件的,鼓励其与省内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共同提出建设申请。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遵循“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随时受理,及时组织论证立项。

(一)依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工程中心建设申请书和编制组建方案,并附有关产学研结合的合作协议,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二)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可行性论证;(三)专家论证通过后,由省科技厅上报省科教领导小组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工程中心,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给予专项经费资助,用于中心的组建和首批研发项目的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新组建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一年左右。对于条件已成熟、运行正常的工程中心可适当缩短组建期。工程中心在组建过程中,如对原计划进行调整,须经省科技厅报省政府批准。

第五章  验收评估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由省科技厅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工程中心,经省科技厅报省政府批准,正式命名为“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中心限期半年改进,到期仍未达到验收要求的,撤销其组建资格,并追回政府资助的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正常运行后,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则,定期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各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各自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有关主管部门检查工程中心的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有关组建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协助做好验收和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的运行管理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主要依托单位推荐理事会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理事会由依托单位和产业界、科技界等方面的技术专家与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编制由依托单位自行核定,原则上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省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转化。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的各依托单位或各技术合作方,要根据国家现行关于知识产权、技术转让、专利保护等规定,签订有关技术合作研究或转让合同(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建立互惠互利的开放合作机制。

第十八条  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工程中心申请的项目。对于创新业绩突出且条件成熟的省级工程中心,及时向科技部推荐建设国家级工程中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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