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科技资金管理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科技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

陕教规范〔2015〕6号


一、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分级分类管理体制

二、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三、规范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四、强化统一管理,严格科研经费支出

五、提高经费效益,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六、加强监督检查,推进信息公开

省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进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分级分类管理体制

1.强化学校主体责任。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院)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2.明确院系监管责任。学院、系、所和校内各类研究机构(简称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院系要根据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与条件可能,合理配置资源,努力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管项目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要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3.落实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实行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学校科研经费主要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国防军工项目经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等;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委托高等学校的科研项目经费、科技成果和专利转让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境外企业间的合作经费以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等。要针对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的不同特点和要求,纵向科研经费应按照预算管理,横向科研经费应按照合同管理的思路,实行分类管理。

二、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5.设立专门机构。科研管理任务重、科研经费规模大的学校,要在财务部门或科研部门内部统一设置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提供从到款通知到预算执行进度通报、预算调整、决算编制、沟通协调等全过程服务。科研和财务部门共同做好政策咨询、科研合同管理、技术市场登记、税费减免等相关工作。

6.建设专业化队伍。学校要建立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制度,提升管理服务的专业化水平。院系应聘用专(兼)职科研秘书,引导有条件的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聘用专(兼)职科研秘书,协助完成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7.完善科研信息系统。学校要统筹规划,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完善系统功能,建立校内科研、财务等部门和院系、项目负责人共享的科研项目管理和科研经费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科研项目从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到结题(验收)全过程数字化管理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三、规范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8.科学编制项目预算。学校财务部门和院系要协助科研项目申请人(负责人)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各类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9.建立预算评审制度。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对本校拟申报的财政资金支持的相关科研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预算审核建议调整预算。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区域内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用财政资金购置的二十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进入“陕西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向社会公开,实现共享共用。用财政资金购置的重要文献资源,应通过陕西省科技文献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涉及外拨经费的,必须充分论证并严格审核合作(外协)单位和参与人员与科研项目的相关性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四、强化统一管理,严格科研经费支出

10.加强科研经费统一管理。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要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依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专款专用。明确科研经费形成资产的权属,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1.规范经费支出管理。学校要完善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实现劳务费零现金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和支付程序来进行。项目会议费支出应在预算范围,并符合有关规定。

12.严格外拨经费审核。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13.严禁违规使用经费。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规定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借科研协作名义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五、提高经费效益,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14.完善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相关制度和政策。要充分认识科研人员的人力资本和创造性劳动的价值,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明确科研人员在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中的权利和责任,完善和落实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使科研人员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过程中的主体和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主要受益者。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5.规范科研项目直接费用支出管理。根据中央有关部门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提高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的精神,纵向科研项目可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各学校可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此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 三项支出预算总额。横向科研项目的直接费用支出可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

16.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学校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具体管理办法,要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的创新工作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并按照项目类别和性质的不同规定间接费用预算上限,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纵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以上级部门核准的预算为准, 横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增。

17.改进项目结余经费管理。科研项目在执行期内且项目实施正常,年度剩余经费可以按规定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因故终止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已结题的纵向科研项目,且没有规定收回结余经费的,学校应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制定项目结余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纵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应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应用研究等,也可适当用于研究生助研酬金等人员经费方面的开支,但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等支出,不得长期挂账;对已结题的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学校可按合同约定,将不超过80%的资金作为课题组津贴奖励金,并制定相应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六、加强监督检查,推进信息公开

18.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学校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和财经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健全包括审计、监察、财务、科技等部门多方参与的科研经费监督体系,建立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制度。学校要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作为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对科研项目实施年度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可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19.推进财务信息公开。学校要逐步建立非涉密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组人员构成、协作单位及人员组成、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产购置和使用等情况。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意见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修订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本意见自2015年4月27日起实施,2020年4月26日自行废止。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科技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4月16日


作者:      来源:  

作者:  
编辑:0
终审: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