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三章 票据的领用
第四章 票据的使用和保管
第五章 票据的缴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工作,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修订),《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 ),《财政部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政票据的通知》(财综〔2011〕46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包括:学校在收取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教育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暂收、代收不购成学校收入的往来或内部结算款项时开具的结算票据;取得应税收入时开具的发票。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是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票据的领购、发放、收缴,销毁等工作,确保票据合法使用。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 学校现行使用的票据主要有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
(一)财政票据
1.《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用于收取我校《收费许可证》上所列收费项目,包括各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生的学费、研究生培养费、函授、短训班培训费、学生住宿费、考试考务费,按成本计收的测试及产品质量认证费等。
2.《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暂收款项、代收款项、校内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包括:
(1)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3)校内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
(4)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3.《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用于收取有关单位或个人非赢利捐赠学校办学经费。
4.《陕西省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收据》用于校医院门诊以及住院收费等。
(二)税务发票
1.《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用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主要包括: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认证费;勘查费、监理费、编制费,评审服务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如:培训费、短期培训费;会议费、会务费等。
(3)开展活动(演出、比赛等),收取的活动费用。如:演出费、演出劳务费、节目制作费、录音(像)费、转录费,活动费、报名费、注册费、活动承办费、参赛费、参加比赛竞技费等。
(4)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等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如:设施设备使用费、检测费、测试费、试验费(实验费),实习费(学习观摩费、经验交流费、参观费),复印费等。
2.《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发票》主要用于对校外销售应税产品(如销售种子、种苗、中试产品、标本、期刊征订等)、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取对外出租门面房的水、电、暖费用等。
3.地税定额发票用于我校农业科技博览园参观旅游门票和停车场收费等。
第五条 实验用农副产品采购、学生食堂收购农民自产农副产品应按规定由收款方按规定前往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
第三章 票据的领用
第六条 票据实行统一领购,分级管理。
计划财务处薪金科统一**的购买、保管、登记、核发、核销和年检等工作;计划财务处其他票据使用部门设专人作为票据管理员,从薪金科领取票据,并负责在本部门核算的收费单位票据的领用审核、发放、收回及统计工作,代表计划财务处监管收费单位合法、正确使用票据。
票据原则上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开具,如确因工作需要领用票据的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票据管理员(必须是正式职工),票据管理员名单报计划财务处备案。票据管理员工作变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在计划财务处办理变更备案。票据管理员从本单位对应的计划财务处核算部门申请领取票据,并保证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和及时缴销票据。
第七条 票据管理员持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票据领用簿”领用票据。领用票据时,票据管理员应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票据领用簿”填写票据的名称、起止号、数量等,并当面检查票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缺页等情况。
第八条 票据的领用应严格坚持“旧票不清、新票不领”的原则;各单位在领用票据时,必须交回以前领用的票据存根,经票据管理员检查无误后,方可领用新票据。
第四章 票据的使用和保管
第九条 各单位应按票据的适用范围和计划财务处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票据,不得擅自增加或变动收费项目及标准。新增收费项目,应向计划财务处另行申报,未经核批的收费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开具票据收款。
第十条 以下几种资金形成学校收入,原则上不再开具票据,凭银行结算凭证直接入账。
1.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
2.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
3.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
4.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学校与其他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学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不涉及应税的资金。
第十一条 各票据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分清各种票据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得混用、串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不得用票据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号码顺序使用票据,不得跳号或空号。填写票据时,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开票人、开票日期、收费项目、收费大小写金额、交费单位名称等栏目齐备,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中央财政政票据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及收款人名章(或签字),税务发票加盖学校发票专用章及收款人名章(或签字)。
第十三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校内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出具票据时必须填写“今收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可简写为西北农林科大)XX学院(或处室)XXX人,交来:内部结算XXX项费用”字样。
第十四条 开具税务发票后,如发生全额退款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款项已退”字样;发生部分退款或票据填写错误,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作废收费票据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不得自行销毁。
第十五条 领用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票据,不得丢失。票据不慎丢失,应于发现后第一时间书面报告计划财务处,按要求在相应级别的报纸刊登作废声明。因票据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将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指定专人管理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根据票据种类设置管理台账,定期核对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避免错记、漏记、丢失等问题的发生。
第十七条 票据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要对票据进行盘点清库,填制移交清册,由主管领导监督办理交接并签字盖章。
第五章 票据的缴销
第十八条 票据使用完毕后,计算机套打发票存根应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使用人要认真、完整填写票据封面(底)栏目,凭票据的进账联将款项交财务入账,经财务审核人员审核,证实票款相符后,由财务审核人员在其票据上签章,方可**核销手续。
第十九条 交回票据时应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票据缴销表》,填明起始号码、使用起止日期、使用份数、收款金额、填票人及复核人签字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在核销票据时,要认真检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具的票据是否规范,存根内容是否与封底填写内容一致,票据存根号码是否连续有无缺号等。
第二十一条 票据实行分年使用、定期核销制度。计划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应定期清理票据库存、领用及核销情况。各用票单位最迟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领用的全部票据(含未使用的空白票据)交回计划财务处核销。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应按规定保管票据及使用后的存根和账簿,不得擅自销毁。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或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票据,应按规定报财政或税务部门核准后销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将对各单位的票据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校内各票据使用单位必须接受和配合计财处的检查,如实反映票据使用情况,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任一种违规行为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停止票据使用、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可视情节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违反政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和使用票据以及擅自销毁票据存根的。
(二)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损毁的。
(三)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学校收入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五)无票收费或使用自制、自购不符合规定的票据进行收费的。
(六)违反规定,买卖、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拆本使用票据的。
(七)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八)其他违反票据管理的行为。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根据情节责令限期改正、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会同财政、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并停止供票、处以警告或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票据管理办法》(财)发[2006]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