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生收费工作,规范学生缴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应缴纳的费用包括: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和由学校安排住宿学生的住宿费。
第三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宿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收支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生有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应积极主动缴纳学费、住宿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各类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的统一组织和管理,以及学生缴费后票据的出具等工作。未经批准,学校其他单位不得自定收费项目、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和自行向学生收费。
第六条 各学院是学费、住宿费收缴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学生缴费及注册审核、受理学生因经济困难提出的缓交申请并签署审批意见,代表学校催收学生欠费。各学院要指定分管领导和专门人员管理学生收费工作。
第七条 学工部、研工部是督促各学院收缴学费、住宿费的责任部门。负责对学生进行缴费教育,并督促各学院动员学生及时清缴欠费等。
第八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成人教育学院作为本科生、研究生、非全日制学生的学籍管理部门,要协同做好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负责学籍管理系统中学生缴费数据的接收与维护,负责各学院学生缴费与注册的全过程监督与管理,负责学生入学报到、休学、退学、出国、毕业等学籍信息及变动情况的更新与共享等。
第九条 学生处是学生申请办理助学贷款的责任部门。负责为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相关手续,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办理助学贷款相关信息,并督促学生及时缴费。
第十条 后勤服务中心作为学生校内住宿安排和管理的部门,根据住宿费缴费情况,做好学生住宿管理工作,并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提供住宿、调宿、退宿等信息。
第三章 缴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依法履行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的义务,按照“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在每学年报到注册前全额缴纳学费、住宿费。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通过系统接口向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的学籍管理系统提供学费住宿费收缴数据。各学院通过学籍管理系统,要实时查询学生学费、住宿费的缴纳情况,依据学生注册的相关规定,对于无故欠费学生,不予注册。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根据学籍管理系统缴费情况,对于未缴清费用的学生,不安排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已按规定程序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出示贷款回执或贷款相关证明材料后,可予办理注册手续。对于其他原因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应于开学前一周内向学院提交缓缴申请,学院签署缓缴审查意见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缓缴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选课和学校各类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按新进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经批准转入其他专业或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按新专业、新年级学生的标准缴纳学费。重修课程、第二学位选修课程收费管理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外校来我校交流的学生,学费、住宿费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退费管理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批准退学的,在入学后一个月内退学费的90%,两个月内退学费的70%,三个月内退学费的50%,三个月至第二学期一个月内退学费的25%,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的不再退费。无正当理由或被开除学籍、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其已缴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因故休学、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未发生住宿而申请退费的学生,根据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住宿费,住宿费计退金额=学年住宿费标准÷10×(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八条 因故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已缴清当年学费、住宿费,在学年第一学期办理休学手续,复学并就读原年级的学生,不再收取学费;复学到下一年级的,补交原所在年级与就读年级的学费差额。在学年第二学期办理休学手续的,以后复学到下一年级的,按实际就读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而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再退还其已缴费用。
第十九条 本科生延长学习年限,按原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提前半年完成学业或者办理离校手续者,可免除半年学费;住宿费据实缴纳。
第二十条 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费手续:学生本人提供经教务处、研究生院或成人教育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的手续单、学生社区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的手续单以及缴费票据,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退费事宜。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以及各学院相关岗位人员应履行好相应职责,对于无正当理由未缴清学费的学生,不得擅自办理注册。发生违规注册的情况,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离校前必需缴清全部学费、住宿费,方能准予毕业。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要积极做好缓缴学生欠费催缴工作。学费、住宿费收缴情况纳入学院年度工作综合考评指标体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校财发〔2003〕330号),及与其相关的《学宿费收缴奖励办法》(校财发〔2009〕1号)、《关于学费收缴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计财〔20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