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用款计划编制
第三章 会计核算规定
第四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五章 对账与年终结余资金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库集中支付是指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健全的财政支付信息系统和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为依托,在预算单位动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商品、劳务和支付款项时,经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审核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坚持“统一管理,方便用款,提高资金管理效率”的实施原则,建立完善的资金支付程序、会计核算办法,满足学校内部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需要的项目核算体系,保证“财力集中、财权下放、经济责任明确”的校内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
第四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资金包括:教育经费、科学事业费、住房改革支出拨款;教育部科研项目、基本建设拨款,修购项目、“985”、“211”、国家奖助学金等教育部项目拨款;其他部委下达的实行集中支付管理的项目资金,以及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的校财力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等。
第五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资金,通过财政部为我校在中国银行杨凌示范区支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统一存储、支付和清算,资金结算科管理零余额账户。
第六条 国库集中支付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财政授权支付:由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二章 用款计划编制
第七条 学校预算经批复后,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计划财务处按照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或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经批准后,按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使用资金。
第八条 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前提和依据。学校根据财政部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批复的用款计划控制用款单位的财政资金支出。
第九条 财务科依据批复的年度预算(或预算控制数)和划分了支付方式、范围的预算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表格形式按季分月编报用款计划。
第十条 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目执行进度编制。2000万元以内的项目支出预算,在预算下达后一次性申请,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用款计划由财务科主动商项目管理部门后编报。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减)调整变化,接到预算调整文件后要及时以补报形式及时报送用款计划。
第十二条 财务科负责下载打印批复的用款计划,设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会计核算项目,分析、跟综项目执行进度,反馈集中支付管理信息。
第三章 会计核算规定
第十三条 根据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业务流程,国库资金授权支付额度通过资金结算科代理方式对外结算。资金结算科在资产类会计科目下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两个科目,核算国库授权支付业务。其他会计核算机构仍然通过“银行存款”科目核算事业费收支。核算流程见附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国库集中支付内部结算流程图”。
财政直接支付由财务科根据用款计划批复,通知会计科按要求办理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并核算相关经费收支。
第十四条“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按管理类型(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资金性质(支出功能类、款、项)设置明细科目,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三级明细。借方登记下达的用款额度,贷方登记用款额度使用数,年末无余额。
103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0301 12050205高等教育基本支出
10302 22050205高等教育项目支出
10303 12060201基础研究机构运行
10304 22060201基础研究机构运行
10305 12290301住房公积金
10306 12990303购房补贴
第十五条“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用来核算反映年终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以及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年终注销的预算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明细科目按支付方式和结余拨款资金性质(支出功能类、款、项)对应设立二、三级明细科目。
125 财政应返还额度
12501 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1250101 12050205高等教育基本支出
1250102 22050205高等教育项目支出
1250103 12060201基础研究机构运行
1250104 22060201基础研究机构运行
1250105 12290301住房公积金
1250106 12990303购房补贴
第十六条 相关账务处理规定
1.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根据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会计科记账会计分录为: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事业费拨款科目--财政直接支付
如果财政直接支出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根据代理银行转来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与分月用款计划,资金科记账会计分录为: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对应二级明细科目
贷:内部单位银行存款
3.内部单位支付款项时,资金科根据支付资金用途及相关信息,使用国库授权支付额度的,会计分录为:
借:内部单位银行存款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对应二级明细科目
4.从零余额账户提取备用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第十七条 年终相关账务处理规定
1.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
年终依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实际支出数的差额,会计科进行以下会计账务处理: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对应明细科目
贷:事业费拨款科目--财政直接支付
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发生实际支出时,借记支出类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
2.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
(1)年终注销用款额度。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资金科作相关注销额度的会计账务处理: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恢复额度的账务处理。下年度初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作相关恢复额度的会计账务处理: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第十八条 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编码规则。
财政授权支付令由12位数码组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 # # # # # # # ◇ ◇ ◇ ☆
预算管理类型 (2类)
支出功能分类 (类级科目)
支出经济分类(类款项)
支出类型 (8类)
预算管理类型:1.基本支出,2.项目支出。
功能分类科目编码:205教育,0205普通教育-高等教育;206科学技术,0201基础研究-机构运行;229住房改革支出,0301住房公积金,0302提租补贴。
经济分类科目编码:301工资福利支出;302商品和劳务支出;30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310其他资本性支出。
支出类型编码:1.货物政府采购支出;2.工程政府采购支出;3.服务政府采购支出;4.货物非政府采购支出;5.工程非政府采购支出;6.服务非政府采购支出;7.转移支出;8.工资支出。
示例:
1 2050205 302 4 货物非政府采购支出 商品和服务支出 高等教育 基本支出
第四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一般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范围按预算下达单位的批复确定,由计划财务处确定核算部门。
2.财务科商项目管理部门填报财政直接支付分月用款计划,核算部门填写“支付申请书”,并商项目管理部门报陕西财政专员办签署意见,财政专员办签署意见后报教育部(或预算下达单位)汇总。
3.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汇总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4.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记账凭证。
5.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等原因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及时与单位核实,并请重新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一般程序
1.资金结算科凭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记账,填写《收款通知书》通知会计科入账,并通知财务科,财务科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和校内预算向各核算单位分配用款额度,并设置国库支付管理项目的相关信息(支付令信息)。
2.资金结算科对照支付范围和用途以及核算部门传递的项目支出国库信息正确使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3.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项目资金,办理转账结算业务时,使用中行网银支付系统的单位,在“用途”栏填写财政授权支付令;使用“学校内部委托付款凭证”结算的单位,在票据“资金结算科盖章”栏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其他信息(包括付、收款人的名称,账号等)严格按规定填写。
4.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等原因发生退票、资金退回等情况,代理银行会按原渠道恢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资金科重新办理授权支付结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在支付清算次日后发生资金退回的,依据代理银行的通知作正常支付账务处理的相反方向会计分录。
第二十二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需办理资金退回和调整业务的,应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通知代理银行办理资金退回和调整业务,并作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
收款方主动退款的,依据代理银行的通知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并作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
第五章 对账与年终结余资金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科定期登录国库集中支付外围平台核对用款计划和支出信息,及时向处长报告对账结果。
第二十四条 资金结算科每月末与代理银行核对“零余额账户”当月分“类”、“款”、“项”的“授权支付额度”支出数、结余数,及时报告对账结果。
第二十五条年终财政已批复尚未支用的额度,由资金科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签证单作注销额度的会计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年终财务科负责与教育部财务司核对结余资金信息,下载结余资金申报表,并按要求及时申报使用结余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