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院两级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务职责分工
第三章 校院财力范围划分
第四章 预算办法
第五章 学院预算管理规则
第六章 监管与绩效考评
第七章 管理与服务改革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校院两级管理改革顺利推进,根据学校《综合改革方案》和《关于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院两级财务管理改革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学校一级财权、财力过于集中,学院预算管理不到位,学院发展动力不足等。
第三条 校院两级财务管理改革的目标是:按照财权与事权对等原则,科学合理配置校院两级财力,扩大学院财务管理自主权和财力范围;构建事权财权相匹配,权责明晰,规范高效的财务管理体制机制。
第四条 校院两级财务管理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基本保障、目标引导、激励约束”,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以生师规模为基础、以办学目标为导向、与办学绩效相结合的学院办学经费核拨机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章 财务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主要财务职责:
(一) 统筹掌握各类办学资源,包括财政拨款,学费收入,资产、资源收益等;
(二)统一编制财务收支规划与建设计划;
(三)统一制定财务、会计制度;
(四)统一财务预、决算和会计核算管理;
(五)集中管理资金和对外举债;
(六)审核学院预算,监督预算执行,考核、评价预算执行效果;
(七)制定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
(八)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九)管理日常财务收支,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十)实施绩效评价制度,对学院和项目经费收支情况等进行财务考核与评价。
第七条 学院在学校统一财务制度下,享有授权范围内的财务管理自主权,主要财务职责:
(一)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校下达的重点工作,编制财务规划、年度财务预算;
(二)规范、自主使用办学经费;
(三)开发利用办学资源,合法组织收入,完善增收节支措施,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四)自主制定学院经济考核与奖惩、激励制度;
(五)自主制定本单位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具体办法和程序;
(六)自主授权财务收支管理责任人。
第三章 校院财力范围划分
第八条 按照财权与事权对等原则,根据支出责任,合理划分校院两级财力。
第九条 学校统一管理的财力包括:
(一)人员经费
1.管理部门、直(附)属单位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费等;
2.教职工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公积金、房改补贴等;
3.离退休职工离退休金、生活补贴等;
4.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
(二)行政运行经费
管理部门、直(附)属单位的事业运行费用。
(三)公共设施维修与维护经费
公共设施维修与改造费用、维持运转费(包括水电费、维护费、网络运行费等)。
(四)发展专项经费
1.基本建设经费(房屋建筑物、基础设施的新建和改扩建);
2.学科建设相关专项经费,包括学科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国际合作、教学质量工程等专项经费;
3.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经费,包括房屋修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文献资料、教学设备购置经费;
4.其他专项经费。
(五)绩效奖励经费
校级以上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成果奖,高水平论文奖、各类先进奖励经费等。
(六)其他经费,如应急、危机处置等预备费用。
第十条 学院统筹使用的财力包括:
(一)人员经费拨款
1.在编在岗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费等;
2.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助研津贴、生活困难补助等。
(二)基本运行经费拨款
1.日常运转经费。包括:教学业务经费、学生工作经费、公务及党建经费、重点科研机构运行费等;
2.教学仪器维护(修)费及小件教学设备购置费;
3.基础设施运行费,包括水电费、物业费、资源占用费、小型维修、维护及改造费用、网络运行费等;
4.绩效补助经费。
(三)发展专项经费拨款
学科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国际合作、教学质量工程、改善基本办学条件等专项经费拨款。
(四)学院自主收入
学院面向社会组织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有偿服务收入,募集的捐赠收入,教育发展基金拨款和其他收入等。
第四章 预算办法
第十一条 人员经费拨款:
(一)人员工资,现阶段工资总额预算控制数按实际在编在岗教职工档案工资标准和人力资源绩效核拨,逐步过渡到按定编人数进行工资总额包干。
(二)津贴,现阶段按学校津贴分配办法一次核拨,逐步过渡到按学院定岗职数和岗位津贴(绩效工资)标准核定。
(三)福利,按统一标准和实际在岗教工人数核拨。
(四)奖学金,根据学校奖学金评定办法规定的资助标准和学生规模据实核定。
第十二条 基本运行经费,在预算限额内按照基数加增长的方式或采取定额管理方式核定。
现阶段,按基数加增长的方式核拨。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坚持规划引导、动态、差异化支持原则。规划年度内定规模,分年度下达的方式拨款。
学科、师资队伍建设专项根据学校批准建设规划,确定支持总规模,由学院在预算年度提出申请,平衡后下达给学院。
科学研究、国际合作、教学质量工程等专项由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意见、学校批准、一次核拨。
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根据中期财务规划确定的项目,按优先顺序申请支持,批复后下达给学院。
第十四条 绩效补助经费,按学院基本运行经费的15—20%的比例切块,根据学院发展实绩、办学绩效结合考评结果分3—5档(具体额度年度预算中明确)确定补助额度。
第十五条 学院自主收入,按收入总额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合理补偿成本支出后的结余,补充教育教学的支出不低于30%。
第十六条 学院募集的社会捐赠,根据捐赠者意愿或由学院统筹使用,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资金配比。
第五章 学院预算管理规则
第十七条 学院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以收定支、自求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
(二)人员和基本运行经费,总额包干、超支不补。
(三)发展专项,规划引导、分年度预算,结余调剂。
(四)规范、自主统筹使用经费。
(五)增收节支,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学院统筹使用各类拨款资金、自主收入。以财务规划为导向,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当年平衡”的原则,自主编制财务预算。
第十九条 学院预算支出的主要内容:
(一)人员经费支出
1.在岗教职工和聘用教工的工资、津贴、福利费等;
2.学生奖助学金,包括专业奖学金、国家奖助学金、助研津贴、生活补助以及各类社会奖学金等。
(二) 基本运行经费支出
1.教学业务费
实习经费,包括实习师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学生实习用的工具、材料费、试剂、杂费,聘请实习单位指导人员讲课的课时费、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费;生产实习(实践)中所需的各种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试剂、元器件、运杂费;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费等。
实验经费,包括实验教学及实验室正常运行所需的实验材料费、低值易耗品(包括,低值品、易耗品、工具量具、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试剂等)、实验标本等。
教学差旅费,教学调研、资料收集、教材编审调查等业务活动的市内交通费、外地差旅费等。
教学活动费,指与教学活动有关的(办公经费用途外)相关费用,如:教学资料印刷费、课件制作、课程和教材建设费、专业建设维持费、教研室活动费、教学改革费用等;
专业建设费,教材、课程建设等支出(含规划教材、精品课程、多媒体课件)。
2.教学质量控制与教学状态评价等方面的支出。
3.学生工作经费(教育经费)
包括教育活动费、就业指导费、文体活动、参观学习(活动)等费用。
4.公务费(含基层党的建设经费),包括办公用品、报刊杂志、通讯费、会议费、交通费、办公家具及办公设备维修费(购置)等。
5.科研活动费,主要指学院服务科学研究活动发生的调研差旅、学术交流以及日常科研管理活动发生的费用。
6.基础设施运行费,包括:水电费、物业费、资源占用费,小型维修、维护及改造费用,小件教学设备购置费,网络运行费等。
(三)项目经费支出
下达给学院的各类项目预算支出。
第二十条 学院财务预算由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计划财务处备案,院长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预算一经确定,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减收增支的决定,也不得随意改变预算项目、内容和扩大支出范围。确需调整的,调整方案由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学院可视工作计划调整情况,于年中(9月中旬)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商计划财务处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院在预算执行中,不得隐瞒、转移、挤占、截留、挪用、私存(分)收入,不得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滥发钱物,任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三条 学院院长对本单位财务收支负责。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收支负责,由院长“一支笔”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院财务收支状况每年年终由院长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并向学院全体教职工公开。
第六章 监管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学院按授权和规定程序办理有关经济事项。
(一)所有经济活动必须服从学校整体利益,维护学校声誉,正确处理学校、部门和个人利益关系。财务收支要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统一的财务制度。
(二)未经授权不得进行融资、投资、经营、处置资产等经济活动。
(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各项收支必须纳入财务管理。
(四)遵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标准、范围,各项财务收支应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五)合理安排支出,各项支出应充分考虑资金使用效益、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各项基础管理制度,规范收支行为,自觉接受会计监督、审计评价和绩效考评等。
第二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第一经济责任人,领导本单位按规定程序依法办事,科学决策。
经济责任人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违反财经法规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有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绩效考评办法》对学院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绩效补助经费核拨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管理与服务改革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财经法规和财务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加强对学院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三十条 实行学院财务助理制度。财务助理由学院自主聘用或由计划财务处委派,实行全职、巡回等灵活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 财务助理的主要职责:
1.协助学院编制财务规划、年度财务预算,定期分析学院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编制财务报告并报送院长;
2.指导学院规范、合理使用经费,为学院制定各项制度提供咨询辅导;
3.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审核学院日常支出和科技项目经费支出,协助课题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决算及结题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根据业务类型,进一步改进会计管理服务方式,优化业务流程,应用技术服务手段,缩短管理服务链条,提高工作效率和师生满意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