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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

校财发〔2016〕3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济责任的内容和范围

第三章 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经济责任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学校财务管理,规范校内经济秩序,依法筹措和安排使用办学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明确校内各职能部门、各级基层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经济责任,根据《高教法》、《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制是指校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及其负责人在财经工作中履行职责必须遵循的规则,以及对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者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规范经济行为中的责权利关系,使各级领导干部在财经工作中按规定的权限行使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经济责任的认定以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

第二章 经济责任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经济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门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三)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的研究决策情况;

(四)重要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

(五)重大管理制度的审议、督查情况;

(六)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第六条 学校财经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的制度。

按照“统一领导,两级管理,一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在校长领导下,副校长(副书记)、计划财务处长(财务机构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分别对职责范围内的财经工作承担经济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上级管下级、一级管一级,逐级负责”的经济责任制度。

第七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基础设施改、扩建和维修改造计划;研究批准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以上的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批准银行融资贷款方案、对外投资和其他重大经济事项,审议批准重大经济分配政策和重要财经管理制度、办法等。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审定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审议银行融资贷款、对外投资方案,研究批准重大经济合同,审议批准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等。

第九条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论证和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草案,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基础设施改扩建与维修改造计划,批准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预算追加和调整建议;审议学校财务管理体制与机构的设置方案,审议、论证需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批准的重要经济事项。

第三章 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十条 校长的经济责任:

1.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具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工作的法定权力,对学校财经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对学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督促建立科学合理的经济决策和财经工作程序;

3.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对学校各类资产(包括仪器设备、房屋、建筑、土地等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负责;

5.签署重要经济合同(投资、入股、担保)、银行贷款协议等法律文书,审签大额财务收支和资金流动等。

第十一条 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的经济责任:

1.协助校长组织领导学校财经工作,对校长负责;

2.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适合学校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经济政策和重要财务管理制度;

3.组织制定与学校发展规划相适应的财务收支预算或资金分配方案,平衡年度预算收支;

4.批准10万元以内的预算追加和调整申请;

5.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监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6.督促建立健全学校会计监督制度,审核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并在报告上签名盖章,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7.组织论证银行融资和对外投资的筹资方案;

8.主管财务收支审批工作。组织制订财务收支审批办法,授权财务机构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的财务收支审批权限,审批和会签大额资金流动和财务收支,审签银行对账单;

9.审核财务会计机构设置方案和会计人员技术职务的聘任方案,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10.授权或委托审计部门对基层单位或重点项目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11.组织和督促财务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协调校内外财务关系等。

第十二条 其他副校长(副书记)的经济责任:

1.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协助校长对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并负领导责任;

2.监督分管部门和单位按规定使用(安排)预算经费和占有(使用)的各种资源,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资源利用率;

3.对分工范围内的融资、投资活动、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等承担责任;

4.监督分管(联系)部门(单位)在学校统一的财经规章制度下,细化办理经济事项和执行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的实施办法;

5.审核分工范围内的大额财务支出和资金分配方案等。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长的经济责任:

1.在校长、主管副校长领导下,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2.协助校领导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组织落实预算收支,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3.参与学校发展规划的修编,编制长期资金规划;

4.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草案,审核预算追加和调整建议;

5.组织起草学校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政策等;

6.负责拟定会计队伍建设规划,拟定财务、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岗位聘任(轮岗交流)方案,组织对财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考核,对会计人员的业务技能进行评定等;

7.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财务收支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债权、债务关系,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性负责;开展财务分析,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会计信息支持;

8.建立健全资金安全管理内控制度,合理调配资金,努力提高资金管理效益;

9.审核财务支出,会签经济合同和对外投资协议等;

10.建立和健全会计监督和内控制度,协调和配合资产等职能部门加强资产、投资等的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11.加强对二级财务机构的业务领导,组织全校范围内的财务检查与监督,开展财务绩效评价;

12.指导和会签财务会计档案资料立卷归档、保管和销毁工作等。

第十四条 学院(系、所)、职能部门和附属单位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

1.按学校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有关经济事项,对授权范围内的财务收支、融资、投资活动、经营决策、资产处置等承担直接经济责任;

2.分工负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必须服从学校整体利益和学校统一财经规章制度,本单位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晰;

3.组织实施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自主、规范使用和统筹办学资源,合法组织收入;

4.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并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范围审批(或授权他人审批)财务支出,合理支出、不随意改变资金性质和支出标准等;

5.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保证本单位各项收支纳入财务管理,不拖延、隐瞒、转移、挤占、截留、挪用、私存(分)收入,不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不授意、默许、指使或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弄虚作假;

6.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7.对本单位资金使用效益和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负责,对本单位财务收支、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8.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组织制定本单位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以用执行财经规章制度的实施办法,报学校批准或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项目负责人是指政府部门、社会其他单位和学校拨付(或安排)资金并指定负责组织实施专门事业任务的学校特定人员(如课题组长、学科带头人等)。项目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包括:

1.严格执行国家财经规章制度、学校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等;

2.对项目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按工作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使用项目资金,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程序、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效益;

4.接受委托人、政府和学校管理部门对项目资金的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的经济责任:

1.在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领导下承担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

2.正确执行和遵守国家、学校制定的各项财经管理制度;

3.编制预算草案,及时下达和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4.按照会计制度要求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汇总)财务报告;

5.认真履行会计监督责任,不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对会计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6.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收支,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单位行政负责人人报告,不得隐瞒;

7.核对拨款、催收应缴款项,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做好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8.安全管理货币资金、财务专用印章和发票、收费票据等财务结算票(章)证;

9.调查研究,起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和提高管理水平;

10.做好会计档案的立卷、保管、查阅和销毁工作。

第四章 经济责任考核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人应将贯彻落实经济责任的情况,作为年度总结和述职的一部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考核要作为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内审机构是监督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帮助提高经济效益的内部监督评价部门,接受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第二十条 内审部门应建立经济责任人的任中、离任审计制度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责任人在经济活动中的业绩,指出对存在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的具体考核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内审机构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评价。

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人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经济责任人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或其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法规,弄虚作假的,按问责制度和有关财经法规等进行追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负责人要在日常经工作中按授权原则把经济责任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各个岗位、落实到人,领导本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办事,科学决策。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基础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凡经济业务必须经过两人以上处理,坚持审批、经办分开,钱与物分管,以达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验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校财发〔2012〕4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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