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综合财务管理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校财发〔2016〕449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五章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保证基本建设项目所需资金有序供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81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2〕1号)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校财发〔2016〕368号)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使用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编制、审核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监督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三)核算建设项目支出,控制工程造价和建设成本;

(四)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资金包括:

(一)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

(二)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

(三)向金融机构借用的基本建设贷款;

(四)其他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学校统筹安排使用建设资金,根据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和确定建设项目概、预算。

分管基建、财务的副校长负责执行基本建设计划,审批工程进度付款和工程竣工结算。

基建规划处(以下称基建处)配合计划财务处(以下称计财处)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 计财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流程、内部控制和岗位责任。

(二)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三)参与工程项目概预算编制、招投标活动,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订、施工过程的造价控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组织基本建设活动的会计核算工作,正确核算工程成本,控制建设管理费支出。

(五)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六)定期收集、汇总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七)配合对已完工建设工程造价的审计工作,及时办理竣工建设项目的交付使用资产手续。

第八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调整计划及投资方案,编制年度基本建设项目用款计划,审核竣工工程结算。

(二)按投资计划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进度和工程造价。

(三)管理建设材料,确定适当的材料供应范围和库存规模,登记建设材料出入库台账,定期清查库存材料。

(四)审核工程款付款资料,填写建设项目进度付款申请表,办理建设项目进度付款及费用支付手续。

(五)办理购建、交付使用工程的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九条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预算的基础和组织实施的前提。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基建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规划编制。

第十条 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由基建处提出建议,计财处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学校工作任务安排建设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禁止随意变更设计、改变施工组织等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超投资计划的行为。

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应在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开工,也才能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组织施工,按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无计划、无预算、无合同、无资金来源的工程项目,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全过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

各类合同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保证责任和违约责任条款。合同签订后,应及时送交计财处备案,作为预算控制与支付款项的依据。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商务条款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工程进度付款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二)原则上不提供预付款,确实需要的,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结算价款的5%预留。

(四)分包合同价款不得超过总包合同价款。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各项结算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不得截留、挤占。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基建处应及时向计财处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提交项目施工预算等造价资料和相关合同,落实建设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由基建处、计财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校领导批准。

(一)进度付款,施工企业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每月25日前申请进度付款,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核实后签署支付证书;甲方工地代表签字确认、施工科科长签字,基建处处长签字同意后送交计财处会计科。

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工程进度款(含甲供材料款)一般不应超过工程价款的80%,余款随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

(二)会计科于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集中支付上月工程进度款。

超合同价付款的由计财处处长联签,超预算付款的由分管基建的副校长和分管财务的副校长联签。

(三)工程质量保修金按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合同中约定并在价款结算时预留,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四)不能直接计入单项工程的待摊费用,按投资规模在不同项目间分摊,分摊方案由基建处处长和计财处处长会签。

第十七条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并与工程形象进度相适应。

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才可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并根据工程形象进度陆续抵冲工程进度款。

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基建处在规定时间内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审计处根据基建处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审查,出据审计意见。

计财处根据校领导同意的工程结算审查意见办理工程结算款。

第十九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建设资金:

(一)超出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或者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内容的支出;

(三)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支出;

(四)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五)项目验收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六)不合理的收费及摊派等。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回收、废旧物品利用等形成的基建收入,扣除发生的人工费及管理费后,其余部分冲减工程成本。

各种赔偿、违约金收入,首先用于弥补损失,其余部分冲减工程成本,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

基建工程技术人员在建设管理过程中进行工程设计、造价咨询、概预算编制提取的劳务收入,扣除有关成本后,按学校有关办法分配使用。

第五章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第二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建设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投资计划、经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资料;其他有关资料等。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按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单项工程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由计财处在基建处配合下完成。

(一)计财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及有关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二)基建处负责项目概况、决算与概算差异分析、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等情况的撰写;

(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经审计鉴证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由计财处按有关规定报送审核和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建设活动涉及的其他财务管理问题,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解释和修订,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校财发〔2005〕60号)同时废止。


  


编辑:0
终审: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