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双一流”建设各项工作,规范“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称“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资金包括中央专项资金、陕西省专项资金、学校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和合法筹集的社会资金。
第三条 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遵从规划、全面统筹、动态调整、注重绩效。
第四条 建设资金使用遵从学校《一流大学建设方案》,合理安排建设进度和支持强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双一流”建设领导小组决策“双一流”建设重大事项,批准建设资金预算;“双一流”建设工作组统筹推进“双一流”建设实施工作,组织评价建设项目绩效;“双一流”建设办公室(以下称“双一流”办)协调和服务“双一流”建设日常工作,协同编制建设资金预算,审核预算执行计划、监督预算执行进度,分析评价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以下称计财处)贯彻落实“双一流”建设资金预算方案。统筹财力,满足“双一流”建设资金需求;组织编制“中央引导专项资金”和“陕西省建设资金”预算申请文本,正确核算建设资金支出,按要求编制相关财务报告;及时分析反馈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分析评价预算执行进度和预算执行效果。
第七条 职能部门、学院和学科群应以“双一流”建设目标任务为导向,严格使用建设资金、积极主动高效配置资源,服务、保障和协同推进“双一流”建设,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建设资金预算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引导专项”三年支出规划和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数、陕西省建设补助资金额度,结合学校整体财力情况,实行周期额度控制、分年度预算的办法。
第九条 建设资金预算按照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五类项目编制,实行全过程预算管理。
第十条 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建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学校《一流大学建设方案》确定的任务提出,计财处按学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编制预算方案。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分解和细化预算,正确及时地执行预算。
第十一条 建设资金年度预算根据预算执行质量和效果进行动态调整,由计财处商“双一流”办提出建设资金预算整体调整建议,报“双一流”建设工作组审核。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资金使用应聚焦“双一流”建设目标,遵循“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支出范围包括与“双一流”建设以及特色发展相关的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等。
第十三条 人员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群体所发放给个人的津贴、补贴、奖励等,以及发放给学生的奖助学金等。
人员经费支出应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政策规定,有利于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有利于建立以竞争、流动为核心的人才激励机制、人才评价机制和与之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
第十四条 建设资金设备购置费支出包括:建设学科实验室、研究基地购置的高性能专用仪器设备、材料器材、数据库、图书资料等支出。
第十五条 建设资金业务费支出包括:开展高水平学科科研活动、学科建设调研、科研成果转化、重要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合作活动,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等,以及培养、引进学术骨干等方面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出国费、租赁费等。
第十六条 建设资金的维修费支出包括: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费用,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维护、维修费用,以及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发生的费用等。
第十七条 建设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建设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计财处会同“双一流”办跟踪建设绩效目标实现情况,采集和反馈建设资金预算执行动态信息,及时纠正预算执行偏差。
第二十条 “双一流”办按照年度评估和周期评估相结合方式,加强“双一流”建设项目的过程管理。定期对重点任务、重要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评估分析建设绩效、发展水平、目标实现程度和存在问题,报告“双一流”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对综合改革的相关政策和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进行分析研判,根据实施效果对政策举措进行优化调整和修订完善,进一步增强其科学性、可行性和实效性,保证“双一流”建设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终了,“双一流”办会同计财处进行资金使用绩效自我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按有关要求及时报送。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监察处负责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于违反经费开支规定,造成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率低下的事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财务检查,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解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校科发〔2007〕347号)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校学科发〔2010〕210号)废止。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