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为严肃劳动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包括职工上下班、工作、会议、加(值)班、集体活动等纪律要求和请假、考勤、奖惩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计划财务处全体职工。
第二章 劳动纪律
第三条 职工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做到按时上班、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
第四条 职工上班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不脱岗、不串岗,不私自外出,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外出办事,要向上级主管报告。
第五条 职工参加会议要按要求及时到位,不能迟到、缺席和中途退场,因故不能参会,应当请假。
第六条 学校、处内组织的集体活动,相关人员应积极参加,不得借故推脱。
第三章 请、销假规定
第七条 职工因病需要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请病假,须持有学校或县级以上定点医院有效的诊断证明,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休病假。
第八条 职工有事必须亲自办理的,可以请事假。请事假,须向部门主管申请,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第九条 职工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可以请婚假,法定假期3天;晚婚的,假期为23天。
第十条 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去世,可以请丧假,假期为3-7天(外地往返路程时间另记)。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可以休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严格职工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职工请假1-3天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职工请假4-7天的,部门负责人同意后,须报分管处领导批准;职工请假8-15天的,部门负责人、分管处领导同意后,须报处长批准;各科室科长(主任)出差或请假,分管处领导同意后,须报处长批准;处内副职领导干部请假,由正职领导审批;正职领导请假,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请假超过15天,在履行处内请假手续后,报人事处批准。
第十三条 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事由、所到地点、请假时间等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按审批权限签字批准后方能生效。职工请假一般须提前一天,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书面请假,必须电话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并及时说明情况。请假条由各部门统一报综合科备案。
第十四条 职工请假期满,须于期满日向部门负责人销假,并通知考勤员终止假期。职工请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要在原批准假期内书面申请续假,根据原请假和续假的总天数,按规定的权限批准生效。
第十五条 职工休假前要对负责的工作做出统筹安排,不能因请假而影响工作,否则部门负责人有权提前结束职工假期或收回请假批复。
第十六条 假期如遇法定假、公休假和寒暑假,均应包括在内,不得扣除计算。
第四章 考勤规定
第十七条 根据处内工作实际,实行上下班签到、巡查、抽查等多种方式考勤。
第十八条 每月请假、外出或需要说明的事项,各科室于次月3日前报送综合科,考勤结果于次月5日前统一在处网站公布,并由综合科上报学校。
第十九条 上班时间15分钟后到达工作岗位,视为迟到;提前下班超过15分钟,视为早退;无正当理由离开本职岗位1小时以内,视为脱岗;脱岗1小时以上视为旷工半天。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人员均按旷工对待:请假未准,擅自离岗者;假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批准者;请假理由失实,欺骗组织者;不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时到新岗位报到者;因打架斗殴不能正常上班或因故被拘留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职工考勤结果在年度考核、津贴发放、职级晋升等方面将综合考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法律、规定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计划财务处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