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银校直连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文件
计财[2014] 10号
关于印发《银校直连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核算部门:
现将《银校直连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校直连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计划财务处
2014年11月13日
银校直连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一、系统基本情况
银校直连系统是指通过商业银行的“电子支付”系统与“财务系统”的无缝对接,实现对公、对私资金实时收付、实时监控等,以降低现金使用风险,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的财务管理系统。该系统主要包括三个子系统:银企对接渠道业务、网上缴费平台、银校通系统。
银企对接渠道业务,是指通过专线建立学校账务系统与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结算系统联接,实现公对公、公对私账户转账汇款结算。
网上缴费平台,是指通过建立银校联接,登陆学校缴费网页就可以借助银行结算能力实现自主缴纳学宿费、会议注册费、培训费、报名费以及其它费用的网上缴费平台。
银校通系统,是指通过建立银校联接,一方面实现由学校自主发起从学生银行账户扣收应缴费或发送电子信息委托银行代扣应缴费,另一方面由学生自主到中国银行陕西省内任一网点柜台查询应缴费和缴费的收费管理系统。
银校直连系统对接的银行账户包括:基本户––102810820826,零余额用款账户––102010820836,学费户––103210820821。
二、银企对接渠道业务子系统应用管理
1.应用部门:会计科,南、北校区报账点,水保所财务部,后勤财务部。
2.应用的范围:单笔100万元以内的日常银行结算业务。
3.基本的会计流程:接单会计填制会计记账凭证并登录系统录入付款信息、复核会计审核、出纳根据授权额度支付款项。
4.支付授权:出纳,单笔不超过10万元;复核会计,单笔不超过30万元;会计主管,单笔不超过100万元。
5.付款单据管理:制单会计录入的“付款委托单”作为记账凭证的原始附件,银行落地“回单”作为资金科的记账附件。
6.对账管理:资金科按月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应用核算部门和资金科按月对账,每月10日前处理和报告上月对账情况。
三、银企对接渠道业务结算的其他规定
1.所有结算业务优先使用国库授权额度,保证金、购车、公司卡转账不得使用国库资金。
2.成批对卡转账或逐一录入批量付款信息影响工作效率的,发放工资、离退休金、绩效津贴、住房补贴,仍然委托资金科结算。
3.民口项目支出,通过银校直连系统使用基本账户资金,每季度由会计科商资金科进行归垫。
4.直连系统的退汇业务,由资金结算科按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处理,核算部门根据资金科“回单”冲销原记账凭证;核对正确汇款信息后重新填制记账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核后办理结算。
5.银行结算手续费支出,通过银校直连系统发起的跨行汇款,会对应产生一笔手续费,手续费支出由资金科根据结算单统一记账。
四、网上缴费子系统的应用管理
1.系统管理与维护部门,资金结算科。
2.网上缴费管理,所有网上缴费由资金科记账并出据票据,网上缴费记录(清单)作为会计档案管理。
3.缴费手续费支出,非中行卡网上缴费,系统自动扣收的手续费由资金科根据银行“回单”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五、银校通缴费业务处理办法
1.学校发起扣收的学宿费等,资金科集中打印票据并记账。
2.学生通过中行柜台自助缴费的,资金科根据中行提供的缴费明细回单打印收费票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六、内控要求
1.使用银校直连系统的核算部门,要严格执行授权支付限额规定,单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授权人离开工作岗位必须退出应用系统。
3.会计和出纳不得随意更改付款信息,报账人提供的书面付款信息作为记账凭证的原始附件。
4.严格执行对账规定。资金科每个工作日下载各核算部门上一工作日的结算记录,核对银行“回单”有无遗漏;核对上一工作日的网上缴费入账金额与收费系统的缴费数据记录,发现差错应在三个工作日纠正。
5.每月5日前,资金科向各核算部门提供上月结算对账单,7日前各部门将对账单和调节表送财务科审核,10号前财务科审核后送交审计处和主管校长审签。
6.所有结算款项不得隔月未达。有隔月未达账项的,送交财务科审核时要附书面说明。
计划财务处
2014年11月13日
附件:银校直连网银用户权限分配表
银校直连网银用户权限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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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部 门 |
审核级别 |
审核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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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会计科 |
一审 |
夏 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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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
王亚翠 |
梁月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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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 |
卢 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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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校区报账点 |
一审 |
屈晓丹 |
孙 剑 |
二审 |
欧阳惠 |
郭淑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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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 |
彭万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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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北校区报账点 |
一审 |
白佳冬 |
赵 晔 |
二审 |
和安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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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 |
王 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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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保所财务部 |
一审 |
师佩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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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
徐小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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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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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后勤财务部 |
一审 |
郑 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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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
曹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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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