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财务处聘用员工薪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晰聘用员工薪酬确定与调整办法,发挥薪酬制度的激励引导作用,吸引和留住人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聘用员工薪酬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依据员工贡献、能力和责任确定。
第三条 聘用员工薪酬标准根据本制度,在员工入职时协商确定,由综合科管理,薪金科统一发放。
第二章 薪酬结构
第四条 聘用人员实行协议薪酬制度。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其他收入三部分。
第五条 基本工资参考现行事业单位岗位、薪级工资制度的有关标准确定,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服务年限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见附件1)。
第六条 绩效工资根据“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精神,结合学校薪酬制度,按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其他收入是指绩效奖励,值班、加班补助费,降温费、取暖费,节日慰问费和其他实物形式的收入等。绩效奖励结合聘用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由处务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聘用员工社会保险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统一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学校和员工按政策分别缴费。聘用员工暂不缴存公积金。
第三章 薪酬调整与发放
第九条 基本工资调整根据员工年度考核结果、专业技术职务变动情况和服务年限进行。
1.专业技术职务发生变动者,从次月起,工资调整到相应等级。
2.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从下年1月份起,晋升1个工资等级。
3.达到规定服务年限的,考核合格后,从次月起,可以晋升1个工资等级。
4.经考核可以晋升一个工资等级,又同时达到晋升工资等级规定服务年限的,只晋升1个等级。
第十条 根据考核结果调整薪酬或达到规定服务年限调整薪酬的,由综合科办理调薪手续;因专业技术职务发生变动调整薪酬,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聘用员工调薪申请表》(见附件2),综合科审核办理。
第十一条 试用期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聘用员工工资原则上次月15日前发放,如遇寒、暑假可提前一个月发放;绩效奖励年终一次性发放。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聘用员工出差、参加培训、假期值班等,按照同级别在编在岗人员标准和学校有关制度报销费用或领取相应补助。
第十四条 婚假、产假、丧假以及经病假、事假等,根据计财处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计划财务处聘用制员工薪酬规定》(计财〔20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聘用员工工资标准额度表
2.聘用员工调薪申请表
计划财务处
2020年9月4日